社会治理语境中的维稳政策分析
2012-01-28李蕴辉
政法论丛 2012年1期
李蕴辉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社会治理语境背景中的维护社会稳定(以下简称“维稳”)政策不应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和秩序的维护,换句话说,在维稳的话语系统里,应以社会治理理念取代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强调国家权力,社会治理重在民众参与。对于稳定问题,仅凭国家之力,没有民众的参与是无法实现所谓社会控制的目标的。社会控制体现着国家的盲目自信,陶醉于运动式战役取得的暂时性、阶段性成果上。夸大了国家权力施加的惩治力度的有效性。我国的社会控制更易造成刑事政策代替法律的人治后果。针对社会控制所提出的社会治理具有以下特征:执政者、决策者需要明确社会冲突的根源系在于自身,如果需要控制的话,则应是对权力的控制,这里的“控制”有两个核心点:对冲突的客观存在的一定的容忍度以及关注民生更需要与民众分享权力。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国家、政府与民众的共同治理。由此,展开就维稳政策的分析。
一、维稳目的应是维护民众权利和利益
“维稳的目的是什么?”《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在《维稳:异化与代价》中提出:“很明确是保一方平安,根本在于‘维心’,即在得民心。”[1]P12-13这种认识较之于当前地方政府的维稳行动所呈现的认识无疑是科学和进步的,但本文认为维护民心仅为维稳的出发点但并非终点,因上述认识仍然有将维稳单纯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之嫌,仍然没有突破公权力对社会控制的思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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