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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

2012-01-28王立武

政法论丛 2012年1期
关键词:规则法律

王立武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在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某些法律规则对于制定该规则的国家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以致不论根据一般冲突规范何种法律适用于该涉外民商事关系,该国的这些法律规则均直接适用于该涉外民商事关系,这种法律适用的制度称为国际私法的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这些法律规则就是国际私法的的强制性规则。①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仅是一种法律选择适用的方法,而且也是法律适用的一种理念——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它更多的体现的是国家为了某种政策或利益需要而对当事人法律选择的一种干预。正是基于这种便利性考虑,近期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私法基本制度的立法中逐渐确认了强制性规则适用的地位,从而使当今国际私法在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上更趋于功能化和实体化。

一、传统国际私法对强制性规则的关注

一般认为,传统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制度是建立在欧洲大陆的逻辑思维基础上的,[1]P138而欧洲的国际私法传统扎根于19世纪萨维尼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理念。[2]根据萨维尼的观点,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上,应当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法律适用才能保持统一和结果的一致性。[3]P42然而,强制性规则的适用却使制定强制性规则的国家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居于优先地位,并且,在适用中依赖于法官对该国政策或利益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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