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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公民幸福*

2012-01-28何士青

政法论丛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律

何士青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幸福自古以来就为人类所追求,在现代社会更为人类所重视。在新世纪,“幸福的浪潮”席卷全球,众多学者将公民幸福作为研究课题,各国政府将公民幸福作为决策依据。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就将人民幸福作为最高政治理念和根本行为准则,2010年3月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再一次强调:“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公民幸福取决于诸多条件,它不仅需要坚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而且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当前,我国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这个时期的一项重要社会工程。推进这项社会工程,要求以公民幸福为价值指南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一

孟德斯鸠曾经指出:“在各种名词中间,歧义丛生、以各种方式打动人心的,无过于自由一词。”[1]P43自由诚然如此,幸福何尝不是这样!古往今来,人们都在追求幸福,诚如费尔巴哈所言:“生活和幸福原来就是一个东西。一切的追求,至少一切健全的追求都是对于幸福的追求。”[2]P292然而,在不同的人那里,幸福有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善德的实现、欢乐的享有、心灵的慰藉、事业的成功、家庭的温馨、理想的实现、奋斗的过程、个人要求的满足、为他人谋福利等等,都曾被人们当作幸福之源泉。但是,当我们透过幸福的表象深入探究其本质时,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幸福与人的需要之间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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