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股东代表诉讼
2012-01-28刘颖
政治与法律 2012年2期
刘颖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一、问题的提出
日本《破产法》、《民事再生法》、《公司更生法》(以下统称为“日本倒产法”)规定,1破产程序、民事再生程序或公司更生程序(以下统称为“倒产程序”)开始后,关于债务人公司财产的诉讼由管理人作为原告或被告,以债务人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应立即中止,然后由管理人继受该诉讼。2由此可见,倒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公司将失去诉讼资格。另外,由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本质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享有的诉权。若债务人失去诉讼资格,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诉权将不复存在。因此,日本倒产法明确规定,倒产程序开始后,关于债务人的债权人代位诉讼应当中止。3然而,对于倒产程序开始后,关于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应如何处理,日本倒产法则未明确规定,由此造成司法界与学术界存在各种争论。本文将回顾与梳理日本的相关案例及各种学说,并在此基础上具体探讨股东代表诉讼在倒产程序中的适用问题。
二、判例的回顾
(一)判例发展素描
关于倒产程序开始后应如何处理债务人公司股东所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日本主要有以下五个案例。
1.SunWave工业事件
关于A公司的更生程序开始后,A公司的股东以该公司的多名董事和监事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违法分配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一审的东京地方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更生程序一旦开始,根据商法而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属于与公司财产有关的诉讼,管理人具有当事人资格。……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