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纵横集团“1+5”公司合并重整案件为视角
2012-01-28陶蛟龙史和新
政治与法律 2012年2期
陶蛟龙 史和新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绍兴312000)
市场经济下的破产法律制度,在早期是以清算型为主,它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首要目的,破产对债务人来说即意味着倒闭清算1。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出现了因技术革新促使企业逐渐迈向大型化的现象,当这些大型化的企业陷入破产状态的时候,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破产清算方法进行处理,势必使那些投入了大量资金,通过巨额资产的有机组合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商品及服务的企业解体并消灭。其社会影响较经济关系相对简单的市场下企业破产清算相比,后果更加严重。随后,推行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相继修改并制定新的破产法,把设计建设以企业重整为目的的破产程序作为核心。重整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经济大型化条件下对陷入债务困境企业的处理方法,它并非游离于破产程序之外,而是现代破产法的组成部分。重整制度的使命是为了实现公平清偿债务和拯救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双重目的。例如,法国《困境企业司法重整和司法清算法》2第620-条规定:“为使企业得以保护,企业的活动及就业得以维持,企业的债务得以清偿,设立司法重整程序。”3重整制度的建立,为困境企业的重建提供了新的处理模式,同破产清算和解等制度相比,它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2006年10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我国第一次建立了重整制度,是我国破产立法的一大创新。……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