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监督的两重性看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分离*本文为司法部一般课题“我国社会主义纠纷预防与治理机制整合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SFB2031)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2-01-28邓继好
政治与法律 2012年3期
邓继好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这一界定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有人认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党和国家机关都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有人认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与人民检察院实际工作不符,人民检察院主要从事的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所占工作的比例非常低,因而在总体上应将其界定为国家的公诉机关;还有人认为,除了公诉职能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是指诉讼监督,而不是一般监督,因此应当将其界定为国家的公诉机关与司法监督机关。上述种种争议实质上都涉及一个根本的问题,即如何看待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性质。
一、监督、法律监督与诉讼监督的概念厘析
从构词上来看,“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都是偏正词组,“监督”是中心词,“法律”和诉讼”是修饰词,起限定作用。因此要理解“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首先要弄清“监督”的含义。
所谓“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即对某个主体所为的活动进行检视,发现问题督促纠正,以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监督”与“检察”同义,将“法律监督权”称为“检察权”并无意义上的减损。修饰词“法律”和“诉讼”,它们是对“监督”这个行为的对象进行限定的。当然,作为纸面的“法律”无须监督,也无从监督,所监督的应当是法律活动,即相关主体所进行的法律活动,如国家机关的执法、司法以及公民的守法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杂志排行
政治与法律的其它文章
- 论血液样本证据的特性及其采集司法程序的完善
- 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构建:北仑经验与启示
- 龚某盗卖其父房产一案之我见*本文受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刑法学”(项目编号:S30901)资助。——兼谈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之对象
- 原共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解释适用及其存废*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中国民法典:历史梳理与解释适用”的阶段性成果。
- 授权依据瑕疵行政行为的立法追认*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违法行政行为治愈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YJC820163)、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法治愈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0SJB820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论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从“行政行为”到“行政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