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本文为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编号:09YJA820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以预防原则为考察中心
2012-01-28李秋高
政治与法律 2012年3期
李秋高
在风险社会与法治社会双重理念的影响下,依法风险管理的呼声在现代社会开始响起。法律制度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机制为人们广为接受。当某种权利受到侵害,法律介入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受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或恢复权利,或赔偿损失。所以,有人把法官比作社会医生,“当人生病了再给人看病治疗”。在现代风险社会,一旦风险转化为灾难,将是人类社会不可承受之重。1管理风险、预防灾难成为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法律也加入到了风险管理的建设大军之中。依法的风险管理就是依照法律管理风险,管理风险的目的在于预防灾难的发生。预防功能在法律制度中的引入,将法律防卫线向前推置,对传统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将产生巨大的冲击以及挑战,以至于有学者认为,“风险刑法”理论是反法治的。2为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化解传统法律理论与制度所具有之“风险”,建构与风险社会相适应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为法律学人的共同责任。风险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在化解现代社会之风险与传统法学理论与制度之“风险”中得到双重证明。
一、风险社会:依法风险管理的时代背景
在农耕文明与科技不太发达的时期,人类社会的行为对整个世界的影响极为有限。也就是说,人类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并不是整个社会不可承受之重。在此种情景下,人类行为导致不利后果后,法律再介入对行为之调控,或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等,为时并不太晚,正义可以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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