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血液样本证据的特性及其采集司法程序的完善
2012-01-28王志刚
政治与法律 2012年3期
王志刚
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根据新增的“危险驾驶罪”之规定,“醉驾”正式入刑,醉驾者最高可处6个月拘役。1由于“醉驾”之“醉”是通过血液中酒精含量2来认定的,因此血液样本成为重要的刑事证据来源。随着醉驾案件查处数量的增多,这一特殊的证据来源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一种人身性证据来源,血液样本有什么属性和特征?它对刑事诉讼传统的证据规则提出了什么新要求?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可深化我们对这一新型证据来源的认识,也有助于推进血液样本采集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完善。
一、血液样本的双重属性
血液在刑事证据体系中一直占有相当重要之地位,其予以证明之事项包括个人识别、性别判断、犯罪时间之判断、使用凶器之判断等。3刑事诉讼中对于血液样本的使用经历了由血型识别到DNA鉴定的阶段。1901年,奥地利医生卡尔·奥托·兰德斯泰纳(Karl Landsteiner)在其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根据人类血液中红细胞抗原的特点不同将人类血液分为A、B、O三种类型。而后在1902年,兰德斯泰纳的两个同事又鉴别出了第四种血型分类——AB型,自此开启了血型鉴定的先河,1915年,血型鉴定被正式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之中。4血型鉴定尽管具有人身识别的功能,但是由于其对于遗传类型的分析非常有限,而具有相同血型的人口又非常多,因而也就难以达到有效的个人识别目的,所以血型识别在刑事侦查实践中往往多用于排除嫌疑,而很少用来证明犯罪,也即意味着即使是血型比对一致,也很难仅依此证明其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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