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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运法》制定中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之研究*

2012-01-28胡正良郏丙贵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1期
关键词:规则法律

胡正良,郏丙贵,2

(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2.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原交通部起草中国《航运法》的工作始于1996年,到2004年共起草了11稿。2004年后起草工作陷于停滞,主要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国务院、全国人大的立法任务重,立法资源有限,近些年中国立法主要围绕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国计民生以及重要的民事法律三个方面,行业立法降到了次要位置;二是行业立法需要将成熟的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实施的行业政策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但随着前些年中国航运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步伐加快,使作为《航运法》灵魂的今后一定时期内中国航运市场的基本政策难以预测和固定。目前,中国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制定《航运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越来越明显,现行的一些基本航运政策已经可以固定下来了,今后一个阶段内要实施的基本航运政策可以预见,同时国家决定大力发展内河水运,需要政策和法律的完善,为《航运法》的制定奠定了很好的政策基础。为此,2011年交通运输部重启《航运法》的起草。

制定《航运法》,首先需要解决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否则,《航运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根之学。

一、《航运法》的调整对象、定义、地位及与其他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航运法》的调整对象

在法理学上,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已被法律调整的或者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具体的意志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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