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优先权的船员工资请求在船舶拍卖款中的受偿①——由一起确权诉讼案件引发的几点思考
2012-01-28陈亚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3期
陈亚
(厦门海事法院,福建厦门361009)
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船舶实施强制拍卖时必然会引发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和确权诉讼。笔者从一起确权诉讼案件出发,讨论在船舶挂靠经营的特殊模式下②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很多个人船东将合伙购买的船舶挂靠在具有资质的航运公司名下经营,如在福建泉州地区、平潭地区就非常普遍。,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请求在船舶拍卖款中受偿的几个问题。
一、问题的引入
甲将个人所有的一艘船舶挂靠在乙公司名下经
二、船舶优先权的范畴:挂靠经营模式下的船员工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概括为以下几点: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船舶优先权针对的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的一种权利;海事请求人的请求针对的是当事船舶的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为主要内容。[1]《海商法》第22条列举了5类享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其中包括船员工资。严格按照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和《海商法》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工资,应当具备如下要素:提出主张的人必须是在当事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船员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提出工资主张;船员所要求的工资是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产生。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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