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归责原则①
2012-01-28刘乔发杨钉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3期
刘乔发,杨钉
(1.北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广西北海536000;2.北海海事法院贵港法庭,广西贵港537100)
一、问题的导出
(一)“福建省罗源县鸿达轮船务有限公司诉三富海运株式会社”案[上海海事法院(2002)沪海法海初字第20号]
原告:福建省罗源县鸿达轮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三富海运株式会社
2000年6月8日1030时,原告所有的“鸿达2号”轮在黄浦江吴泾附近棉花仓库码头装货完毕,离开码头掉头向浦东方向驶去。“三富翠玉”轮于2000年6月7日到达长江口锚地抛锚。次日凌晨0130时,该轮在长江口锚地动车,0400时引航员登轮,引领船舶进口。2000年6月8日上午,晴天,能见度良好,风向西南,风力3级。“三富翠玉”轮于1050时初见“鸿达2号”轮,该轮距“三富翠玉”轮约1 000米。当两船相距约500米时,“三富翠玉”轮发现“鸿达2号”轮欲横穿该轮的船首,即采取慢车,之后又采取停车、后退二及右满舵。因两船相距过近,避让不及,1100时,“三富翠玉”轮船首碰撞了“鸿达2号”轮左舷后侧。“鸿达2号”轮因进水严重,向浦东岸边冲滩不成而沉没。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事故属于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中国法律规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属侵权赔偿,赔偿的责任主体应是侵害人。原告在诉讼中未向法院举证证明被告就是“三富翠玉”轮的船东、经营人或光船租赁人。被告抗辩其并非船东,其向法院提供的“三富翠玉”轮的登记证书表明船东应是一家名为“EMERALD ESTRELLA S.A”的公司,原告对此予以确认。由于被告否认其是案涉船舶的所有人,原告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三富翠玉”轮之间的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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