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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鹿特丹规则》看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

2012-01-28张永坚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3期
关键词:规则法律制度

张永坚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中国几乎全程参与了《鹿特丹规则》的制定,当前,《鹿特丹规则》在中国引发的热议仍在持续。总体而言,学界对其褒贬不一;业界,无论是承运人还是托运人,则对之普遍存疑,对其诸多不确定性深感忧虑。现有的研究成果表明,结合实务的具体研究和认识仍有待深入;全面、客观地评估公约对中国航运、外贸及各相关行业的影响,仍有大量工作要做;现在中国政府对这个公约表态的条件还远未成熟;继续维持、巩固、完善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仍显得必要和重要。[1]

一、对《鹿特丹规则》的不同评价

《鹿特丹规则》共18章96个条款,是目前世界上内容最丰富、涉及问题最广、适用范围最宽、结构最复杂、条款最多的国际货运公约。为迎合国际贸易和运输方式的发展,公约做出了不少创新性的规定,如:“海运+其他”的适用范围、电子运输记录、控制方的权利、承运人的识别、无单交付货物、批量合同、承托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新分配、一些新创设的概念,等等。这些新规定,对各国的相关法律、国际贸易、国际货物运输,以及对银行、保险、港口、与海运衔接的其他运输业等各方面将会产生的影响受到广泛关注,同时也为热议的话题。

已有的评价意见涉及到了公约的诸多方面,如:立法动机、目的、创新、结构、逻辑关系、可操作性、存在的不确定性、可能引发的问题、可能发挥的作用和将会产生的影响,等等。支持意见对公约给予积极评价,对它的统一作用和前景予以期待;质疑意见则对其不确定性、可操作性、创新可能引发的新问题等深感忧虑,对其前景和能否成就统一的目标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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