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服从的产生机制及实现途径*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视角下的社会公平正义研究”(批准号:10CFX009)的阶段性成果。
2012-01-27杨清望
政治与法律 2012年2期
杨清望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现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在地要求人们服从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但人们为什么会服从法律?法律服从产生的心理过程和机制是怎样的?对此,法学家与心理学家的研究表现出很大的差异。著名的埃希曼(Adol f Eichmann)案件就是这种状况的一个典型。
二战期间,德国纳粹政权在欧洲推行“种族净化”政策,其中最典型的举措就是在波兰建立奥斯维辛集中营。至1945年,600万犹太人惨遭杀害。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认定埃希曼就是“彻底解决犹太人问题”的负责人,埃希曼却隐姓埋名潜逃至阿根廷。1961年,他被以色列特工诱捕,并且以谋杀罪进行审判。他为自己这样辩护道:作为一个军人,服从命令是他的天职。他只是一个命令或法律的执行者,所以犹太人的死并不是他的责任。1
法学家提出,这是如何处理合法的道德恶行的难题,2并就此形成自然法学与分析法学的根本分歧。然而,心理学家的出发点不同,他们在思考这么一个问题,即一个甚至数个埃希曼都不足以实施这样大规模的屠杀,犹太人遭到大屠杀肯定是日耳曼人集体的“杰作”。但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服从纳粹政权?服从命令、服从法律是不是日耳曼人的天性?进而这是不是人类的天性?对此,心理学家将其抽象为对服从权威行为的研究。
最早对服从权威行为进行系统研究的是美国耶鲁大学著名心理学家米尔格拉姆(Stanley Milgram)。3米尔格拉姆通过实验得出一个令人吃惊的结论:人都有一种服从权威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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