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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劣药品案件多发的原因与监管对策

2012-01-23赵娴,杨悦

中国药业 2012年6期
关键词:药品

赵 娴,杨 悦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16)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假药、劣药直接或间接地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假劣药品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监管部门的棘手问题,我国也不例外。为有效地打击假劣药品,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笔者拟从分析假劣药品案件发生的原因入手,探讨完善对假劣药品监管的方法。

1 相关概念界定

1.1 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1.2 劣药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 现状

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药品安全学会的数据表明,在拉丁美洲、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某些地区,有30%以上的药品是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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