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认可项目分类探讨
2012-01-16李山桥周向东刘沛奎
中国司法鉴定 2012年1期
李山桥,周向东,刘沛奎
(1.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四川 成都610061;2.成都市公安局机动车检测中心,四川 成都610000;3.四川省司法厅,四川 成都610015)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收入水平提高,汽车大量进入家庭,国内机动车数量猛增,机动车司法鉴定需求越来越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服务诉讼活动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数据),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国家合格评定认可。然而,迄今为止,国内尚无操作性较强的机动车司法鉴定项目分类规定出台,成为制约机动车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认可工作的瓶颈问题,更不利于机动车司法业务健康发展。
目前,已有的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大都是在原来的车辆和零部件检测机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借助检测活动和鉴定人专业技术能力对机动车鉴定内容做出专业判断。笔者从事机动车实验室、检查机构、失效分析工作多年,根据机动车行业管理和分类的特点、认证认可法律规定、机动车资质认定领域成熟度、认定认可与行业接口及其认定认可风险,依照国家资质认定和认可要求,专门针对机动车司法鉴定项目,提出自己对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认可分类方法的见解。
1 当前机动车检测、检查行业的相关规定
我国机动车检测、检查、鉴定活动是因行政管理需要、社会和行业需求逐步发展起来的。各部门按照行业特征不同、对象不同、目的不同,建立了满足自身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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