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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税务筹划

2011-11-29河南大学王翰博黄慧丽

财会通讯 2011年14期
关键词:增值率价款进项税额

河南大学 王翰博 黄慧丽

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税务筹划

河南大学 王翰博 黄慧丽

一、增值税转型与纳税人身份认定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最大的亮点在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样的转变有利于鼓励投资,尤其是民间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我国的产品竞争力;从财政的角度看,在短期虽然会影响财政收入,但是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国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此举措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上升;从管理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大大减少非抵扣的项目,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简单易行,有助于减少偷税行为的发生,可以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两种纳税人使用的税率和征税方法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不同。通过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减轻税务负担,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这就为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一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重于一般纳税人,但是也不一定。从进项税额看,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应将其计入成本,这对一般纳税人有利。从销售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销货方在销售时,不仅向买方收了货款,还收了货款效应部分的增值税,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额。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于不需要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货方而言,就会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了,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所以,有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情况会好些。从税负上看,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最终税负会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将税负加入到销售价格中,由购货方承担,即纳税人不是负税人。因此,在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出去的情况下,纳税人是可以不考虑增值税税收负担的。

增值税税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负担仅仅是实行价外税形式而形成的表面现象(干福钦,1994)。实际上,一般供、求弹性都处于弹性无限大和完全无弹性之间。因此,增值税税负转嫁具有不完全性,即供求双方都需要负担一定的增值税税负(陆佳红,2009)。因此,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纳税人身份认定筹划方法

一般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也并非完全如此。可以通过计算,找到两者税负相同的平衡点的增值率、成本利润率或者抵扣率,通过对超过或者低于平衡点的增值率、成本利润率或者抵扣率的比较,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增值率筹划法。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是商品价值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之后的余额,即销售商品价值与购进货物价款之间的差额。

增值率=(销售商品价款-购进货物价款)/商品销售价款×100%=(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00%

假定纳税人销售商品的增值率是R,销售商品的价款是S,购进货物的价款是P,一般纳税人的使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T2,则R=(S-P)/S。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T1-P×T1=(S-P)×T1=R×S×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T2

当两类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额相等时,则:R×S×T1=S×T2,即:R=T2/T1×100%。

因此,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为R。当实际增值率等于R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实际增值率大于R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重;当实际增值率小于R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所以,在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有优势,主要原因是前者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而后者不能,但是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这种优势逐渐减弱,小规模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优势了。

仍采用上述的变量,若销售价款是含税的,则计算过程如下: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S/(1+T1)×T1-P/(1+T1)×T1=(S-P)/(1+T1)×T1=R×S/(1+T1)×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S/(1+T2)×T2

当两类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时,则:R×S/(1+T1)×T1=S/(1+T2)×T2,即:R=(1+T1)×T2/(1+T2)×T1。

第二,成本利润率筹划法。成本利润率就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与所实现的利润的比值。即:成本利润率=利润/销售成本×100%。

假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为R,销售商品的价款是S,购进货物的价款是P,一般纳税人的使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T2,则S=P×(1+R)。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T1-P×T1=P×(1+R)×T1-P×T1=P×R×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T2=P×(1+R)×T2

当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均为含税价格的情况下,R=T2×(1+T1)/(T1-T2)×100%。

当两类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相等时,则:P×R×T1=P×(1+R)×T2,即:R=T2/(T1-T2)×100%。

因此,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的平衡点的成本利润率为R,当实际成本利润率等于R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实际成本利润率大于R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重;当实际成本率小于R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所以,在成本利润率较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低,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

第三,抵扣率筹划法。抵扣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即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购进货物价款。抵扣率=购进货物价款/销售商品价款×100%=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00%=1-增值率。

假定纳税人购进货物的抵扣率为R,销售商品的价款是S,购进货物的价款是P,一般纳税人的使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T2,则R=P/S。

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T1-P×T1=S×T1-S×R×T1=S×(1-R)× 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额=S×T2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相等时,则:S×(1-R)×T1=S×T2,即R=(T1-T2)/T1×100%。

当销售价格为含税价格的情况下,抵扣率R=(T1-T2)/[T1×(1+T2)]×100%。

因此,两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平衡点的抵扣率为R,当实际抵扣率等于R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实际抵扣率大于R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重;当实际抵扣率小于R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所以,当抵扣率较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越高,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

三、增值税转型对税负平衡点影响及分析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保持了一般纳税人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根据上面的计算公式可以计算出原税率下的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成本利润率以及抵扣率,再与用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出的结果相比较得出差异。见表1~表3:

由上表对比可知,纳税人应根据变化后的税负平衡点来做出判断。对于基础产业、基本密集型企业和部分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由于其固定资产的比重较大,相对于加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言,增值税转型的优势体现比较充分;但这样对于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企业,往往固定资产投资会较多,增值税的转型会使这类企业受益更大;而成熟期和衰退期的企业,因资产投资相对较少,从而增值税转型使这类企业受益较少。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至3%,将使两类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和成本利润率降低,抵扣率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空间增大了。

四、纳税人身份认定影响因素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通过增值率筹划法、成本利润率筹划法或者抵扣率筹划法来选择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在纳税人身份筹划的过程中,不能只注重纳税人的税负,还要考虑别的一些因素,比如法律因素和企业的成本效益因素等等。

第一,法律因素。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选择是有严格的限制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具体的认定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上;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此外,小规模纳税企业只要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从1998年7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现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但是不得包括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二,成本效益因素。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时,不能只考虑税负的轻重,还要兼顾进行筹划的成本效益问题。只有筹划后企业所获得的收益大于进行税务筹划所付出的成本,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若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所带来的税负的节减额还不足以弥补为进行筹划而付出的成本,那就没有必要进行筹划了,维持现状就好。若企业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在决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企业销售额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金额的13%或者17%抵扣进项税额;可要是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获得的由税务局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扣除进项税额,这将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没有一般纳税人的多。作为一般纳税人,必须要符合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必须要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完整的账薄,全面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的税务资料。这必将增加会计成本和纳税费用。

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企业整体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不要简单地以税负的轻重为标准。

[1]黄凤羽:《税收筹划:策略、方法与案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编辑 向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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