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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后四个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2017-02-01尚连永

山西青年 2017年23期
关键词:税额借记账务

孟 坤 雒 毅 尚连永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浅析“营改增”后四个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孟 坤 雒 毅 尚连永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为了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财政部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解决了增值税核算“无规可依”的困境。

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维持了“应交增值税”下辖10个三级明细科目的处理,其中,借方科目包括进项税额。贷方科目包括进项税额转出。新增了“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等7个二级科目。

一、三级科目“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

这两个科目是原有科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月有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账户,登记在借方。另外,按现行相关制度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需要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账户,登记在贷方。

二、二级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待认证进项税额”

(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从取得的日期起分2年从发生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在抵扣期内抵扣比例为60%,后期抵扣比例为40%。购入不动产或购进物资用于在建工程,取得发票并经税务认证,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发票上的税额60%入账)”,然后剩下的金额在以后期间进行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按发票注明税款的40%入账)”,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账户。

2016年7月15日,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一项,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7月20日,收到一张认证后的专用发票一张,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税额为11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110万元Χ60%)

——待抵扣进项税额440000(110万元Χ40%)

贷:银行存款11100000

若2016年10月,将办公楼改造成了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了。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660(把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中)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0

同时还需要计算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10000万元-10000万元÷(20×12)×4〕÷10000万元=98.3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98.33%=1081.63万元。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421.6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21.63

2017年6月,剩余部分达到允许抵扣条件(440-421.63=18.37),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37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8.37

(二)待认证进项税额

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认证的进项税额、超过180天认证期限还没有认证的进项税额。按照两步会计处理:

1.第一步认证前的账务处理。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等账户,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指已经认证的可抵扣税额)”“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当月未认证可抵扣税额)”,贷记“应付账款”等账户。

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6万元,该应税设计服务专门用于建筑业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并于当月末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时:

借:在途物资等10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60000

贷:银行存款1060000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60000

2.第二步认证后的账务处理。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比较四个科目

“待认证进项税额”核算的是还没有认证,但是往后可以认证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的是认证了,但是按规定以后期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的是当期认证后或者不需要认证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核算的是认证通过或不需要认证但不得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前两个分别是认证过的和没有认证的;后两个都是认证过的,一个让抵扣一个不让抵扣。

[1]王延生.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对策研究.商情,2017(23).

[2]薛玉玲,朱宣蓉.“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商业经济,2013(12).

[3]苏洪琳,杨良,陈雪.谈“营改增”后不动产的会计核算.财会月刊,2016(28).

F

A

1006-0049-(2017)23-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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