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条例下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
2011-11-29华南理工大学李亚培
财会通讯 2011年14期
华南理工大学 李亚培
新税法条例下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
华南理工大学 李亚培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企业以销售货物为主,营业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营业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混合销售与一般既从事增值税又从事营业税并且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紧密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不同的。税法关于企业在经济行为中从事的各种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作了严格的区分规定。特别是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更加明确。本文将根据新的税法条例来分析在混合销售时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一、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
(一)增值税纳税人混合销售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且新的实施细则取消了“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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