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强行剖宫案”看我国的知情同意权
2011-09-20王志强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2期
王志强
事件回放
命危孕妇不听劝,医院强行剖宫救人。这一事件令病人签字权与医生处置权之争再度浮出水面。事情发生在2010年12月3号的早晨,广州一名29岁的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须进行剖宫产手术。然而经医生、家人轮番劝说,她仍坚决拒绝签字。最终,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最终结果是新生儿不幸死亡,产妇因心脏衰竭接受抢救。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医院在进行手术前,必须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
知情同意权及其在我国的现状分析
知情同意权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有权知晓关于病情诊断、医疗方案、预期后果、可能风险等相关医疗信息,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真实自愿地作出同意、选择、拒绝等意思表示。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两大方面内容。从最初的医疗行为习惯,到成为一项医疗伦理规则,再到二战后《纽伦堡法典》中知情同意权的萌芽,知情同意权在各国的司法判例实践中得以不断地发展,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和保护。
知情同意权是医患关系中患者享有的核心与基础权利,对该权利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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