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告宣传中字体单字使用的著作权辨析从“飘柔”倩体字形著作权侵权诉讼案谈起
2011-09-19陶鑫良潘娟娟
电子知识产权 2011年4期
文 / 陶鑫良 潘娟娟
商业广告宣传中字体单字使用的著作权辨析从“飘柔”倩体字形著作权侵权诉讼案谈起
文 / 陶鑫良 潘娟娟
商业广告宣传中的字体使用,例如宝洁将“飘柔”两倩体字用于产品包装与商业宣传的使用,不属于字体字库的“整体使用”,也与字体字库软件的使用无关,其实就是对字体单字之字形的使用。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字体单字之字形应视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表形不表意,是画不是文”。判析商业广告宣传中的字体单字使用侵权与否?关键在于该字体单字是否具备独创性从而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同一作者同一构思的系列作品之间不会“相互否定”独创性。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语境下,一些字体单字以及部件可依法成为美术作品,但字体字库整体依法却不能成为美术作品。

一、商业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是字体单字而不是字库整体或字库软件
方正诉宝洁字体著作权侵权案中的诉讼请求,因多种原因几经变更,最后锁定在2010年7月6日原告方正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补充起诉状上:方正公司明确在该案中其主张的只是“飘柔”两倩体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其指控被告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被告宝洁公司未经方正公司授权,擅自在24款产品包装与商业宣传中使用“飘柔”两个倩体字的行为。方正公司也在其二审上诉请求中再次强调了其在一审中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在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擅自使用“飘柔”两倩体字的著作权侵权案中,焦点之一是“飘柔”这两个倩体字到底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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