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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及其启示

2011-09-19张小燕

电子知识产权 2011年4期
关键词:许可知识产权机构

文 / 张小燕

欧美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及其启示

文 / 张小燕

在高校知识产权市场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和许可实施日益频繁,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就成为了高校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范知识产权市场化行为的关键,成为了高校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各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通过对我国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在对欧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及经验的比较研究之上,提出我国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的解决之道。

高等院校 知识产权 管理模式

随着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大规模发展,高等院校作为拥有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推广能力的技术航母,正在积极地发挥着它对技术进步和人类发展的重要作用。伴随着21世纪的到来,我国高等院校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入了空前高涨的发展时期,以专利申请量为例,截止到2008年我国高校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21 413件,实用新型申请量为43 756件,外观设计申请量为11 977件,三种专利合计申请量为178 684件,从1998年开始我国高校的专利申请量就以每年不低于20%的速度在高速增长【1】。而2008年我国高校三种专利的申请量为45 145件,较2007年增长了38.1%,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为30 808件,较2007年增长了33.9%,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为9 362件,比2007年增长了46.8%,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为4 975件,比2007年增长了50.7%【2】。目前高校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发展要求高校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更好地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知识产权的管理模式上,由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学校原有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是近几年的事情,大部分高校仍处于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架构的创建过程中。目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仍然处在初级阶段,目前大约有40%的大学仍然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职机构,以挂靠式管理模式为主,形式大于内在;而在其他采用独立管理模式(包括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的大学,集中管理模式过于粗疏,执行力不足,很难将学校的知识产权政策具体落实到每个院系和科研单位,分散管理模式又呈条块分割,协调力差,各部门职能模糊,虽然有统筹管理机构,但其整体没有形成有机的管理体制。这导致工作效率低下、运作不畅。由于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科技主管机构往往会把知识产权管理局限在成果管理的层面,而不能对知识产权产生、评估、许可、转化等进行多方面、全方位的统筹考虑【3】。有时这还会造成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等严重的问题。

(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中技术转移工作不够完善

技术转移工作已经成为国际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部分。然而,目前我国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并没有以技术转移作为工作重心,而是围绕着论文数量、专利申请量、职称评定、各类奖项、课题申请等展开工作。这导致大量技术成果通过学术论文或学术会议被公开,丧失了获取知识产权保护的机会。在技术转移过程中也存在问题:高校的很多技术都没有体现出知识产权的价值,而作为技术转移的廉价附带技术转移了出去。

(三)高校的技术成果存在问题

我国高校的技术成果存在“过高”和“过低”两个问题。“过高”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指高校承担着很多理论性研究,形成的技术成果大多偏重理论,市场化条件差;二是指高校承担的技术研发多属于高、精、尖技术,企业的接受和转化能力不足,造成这类技术实施困难;三是指高校的不少研究项目都是综合技术,只有对市场非常熟悉的资深技术转让人员,才能够提炼出适宜产业化的技术。所谓“过低”主要指高校的研发单位人员流动大,项目持续期短,很难对一项技术进行持续的深入研究。

正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仍处于初级阶段,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发展全球化的需要,改革目前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已是当务之急。在这方面,经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模式建设的发展和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二、欧美国家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欧美各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都是以技术转移为主要内容。近年来,以技术转移为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随着技术进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管理范畴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欧美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一般由三大部分构成,即行政决策机构、执行协调机构和校内纠纷解决机构(详见图一)。

(一) 行政决策机构

行政决策机构主要承担制定本校知识产权管理基本政策的职能,如哈佛大学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就由“哈佛大学董事会”制定并承担修改和解释的权利,加州大学则由大学董事会授权校长制定并修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4】。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行政决策机构是高等院校的最高权利机构。知识产权作为高等院校的无形资产,关系到高等院校的发展和综合竞争力,而知识产权管理所涉及的内容也十分复杂,包括研发需要的资金来源和组成方式,研究方向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符合本校的发展方向,技术转移的比例和方式,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技术转让和许可及收益的取得和分配,知识产权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对发明创造承担单位的奖励机制等问题。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所涉政策的高度决定了只有学校最高权利机构才能做出决定。

图一 欧美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结构图

为了确保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及修改的完善性,监督此类政策的实施,各高等院校还设立了政策监督咨询机构,这些机构是在高等院校的行政管理体系中独立设立的相关委员会,监督知识产权政策的执行,并提供政策的修改和补充方面的建议。例如,美国乔治城大学由校长任命成立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主管技术许可的副校长、校财务主管、校法律事务主管以及11名教师组成,定期集中召开会议,负责对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以及解释提供咨询和建议【4】。这些机构的成立及运营确保了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政策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并保障了高校知识产权政策的持续性发展。通过政策监督咨询机构,高等院校董事会可以获得具体执行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了解并及时更新待解决问题的信息,因而可以做出更为积极有效的决策。

(二)执行协调机构

执行协调机构主要承担贯彻实施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政策的职能,由于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所以该职能往往由独立机构承担。目前主要有三种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执行机制的组织形式。

1.内设机构的组织模式

内设机构组织模式包括内设统一管理模式和内设分散管理模式。

(1)内设统一管理模式。有的高等院校在校内设置了对相关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例如麻省理工学院内部设置的“技术许可办公室”,该办公室由负责大学实施知识产权政策职能的校长或副校长直接领导,下设专利事务处、商标事务处和著作权事务处三个部门,其职能几乎涵盖了全校的知识产权事务。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政策的集中落实,实现政策实施的统一性;缺点是机构规模会随着所承担的管理事务增多而日益庞大,从而增加了大学的行政成本。

(2)内设分散管理模式。很多高等院校在校内设置不止一个行政机构,分别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进行管理,例如杨伯翰大学设有“技术转移办公室”,处理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转让和许可等方面的事务,还设有“著作权许可办公室”和“创作作品办公室”负责校内著作权的登记、保护与转让。这种分散的管理模式与上述统一管理模式没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容易造成各为其政的局面,这不利于工作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然而,内设机构是围绕着“技术转移”来设立的。根据美国专利法的“先发明原则”,不少大学要求校内人员将其发明创造对学校的相应部分进行“申报”,如果学校采取的分散式管理模式,那么这类管理机关应包含申报信息管理、技术评估管理、技术许可及转让管理、收益分配的管理等相应部门,以系统管理技术转移的各个方面:发明资金来源的审核、发明内容的解释和分类、发明实验验证的判断和搜集、发明的评估、专利申请的管理、技术许可或转让管理以及技术转移收益的分配等。这样管理的优点在于学校可以对本校的技术成果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对技术转移的收益进行有效合理的分配和利用。针对具体实施中出现的各部门管理权限交叉环节,高校可以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操作规章,增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

2.外设机构管理模式

外设机构管理模式包括外设基金会管理模式和外设公司管理模式。

(1)外设基金会管理模式。这些基金会往往由大学校友和大学董事出资设立,实际上由大学控制和运作,大学通过它们对本校的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管理。成立于1925年的“威斯康星校友基金会”是此类基金会的代表。大学知识产权决策部门对基金会的掌控能力、基金会自身的运作能力以及基金会与大学相关部门的协调能力是这种管理模式发挥应有职能的前提。这一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利用了原有的资源,减少了大学内部行政成本,加强了管理的专业性和时效性,有利于技术转移。

(2)外设公司的管理模式。某些高校通过由高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研究开发公司对本校的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剑桥大学设立的全资公司“剑桥有限公司”【5】。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研发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而存在,它在商业运作上具有先天优势,非常有利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3.委托外部专业公司管理模式

有的高校委托社会上独立的商业公司代为管理本校的知识产权事务。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的“学院许可公司”,这是一所从事商标管理和开发的专业公司,至今已有100多所高校委托其代为管理这些大学的商标转让和许可的事务。这种模式最具优势之处在于整合了最具商业效率的社会资源,利用一个现有的商业平台进行技术转移,这远胜于各高校各自为战的局面。

实际上,外设机构和委托外部专业公司管理模式都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设置在学校以外。这两种管理模式是技术转移活跃的高校的首选。以专利为例,大学通过上述的外设管理机构以对外许可的方式将自己的专利技术市场化,美国大学专利许可的对象近70%是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中有不少是基于这项专利技术而成立的新创公司,一般在技术许可的过程中,大学会给被许可方3~6个月的时间便于对方进行市场可行性调查,筹集资金并寻找合作伙伴,在这段时间内,外设管理机构可以利用自己丰富的市场资源为被许可方介绍风险投资,甚至介绍合作伙伴以协助完成技术转移。

(三) 校内纠纷解决机构

针对高校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执行工作中必然涉及的政策解释、权属纠纷、技术转让或许可的奖励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欧美大学设立了纠纷解决机构,该机构的组成包括两种模式。

1. 兼任纠纷处理职能的机构

很多高校的政策监督咨询委员会同时兼任校内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机构,如哈佛大学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同时也解决因政策解释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处理纠纷的机构本身就是制定政策的咨询建议单位,对政策的理解要优于其他机构。

2.专设的纠纷处理机构

有的高校设立了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例如,剑桥大学由大学董事会设立“大学技术仲裁员小组”并任命一名主席,对提交的纠纷由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听证并做出裁决,不服仲裁员的仲裁时,参与方可提出上诉,由教务主任、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组成3~4人小组,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专门机构的独立性确保了裁判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也对鼓励创新和建立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起到了保护和推动的作用。

综上所述,欧美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成熟严谨,设立了完善的行政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协调机构和纠纷处理机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这对管理体系松散的中国高校而言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此外,欧美高等院校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视技术转移工作,特别是内设执行机构更有利于当今技术转移活跃的高校。欧美高校知识产权市场化程度远远高于中国,其外设机构和委托外部专业公司管理模式能够增强高校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拓宽科研经费来源。

三、对我国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了全面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尤其是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知识产权的总体状况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还不相适应。比较分析欧美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我国高校在知识产权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必须加强建设。

针对本文提出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在对欧美发达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目前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当务之急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 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制

由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导致决策机构的管理过于笼统和教条。欧美高校的经验告诉我们,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涉及到研发需要的资金来源和组成、研究方向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符合本校的发展方向、市场因素应如何考虑、技术转移的比例和方式、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技术转让和许可以及收益的取得和分配、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对发明创造承担单位的奖励机制等问题,而这些问题都需要决策机构统筹做出决定。

中国高校由于受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经费的限制,不太可能仿效国外高校设立一整套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分散式的管理模式可能会长期存在,这就需要有一个比较“集权”的统筹部门来进行规划和协调。笔者建议,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有明确分工,按院系划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范围,工作人员要做到深入一线,对相关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同时可以将某些具体工作委托给外设的专业公司进行代管,但必须签署具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 将技术转移确定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工作重心

目前,我国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并没有以技术转移作为工作重心,而是将提高专利申请量或专利授权量作为主要工作内容,这是由国家乃至高校本身的考核评价体系所决定的,在考评体系中,专利申请量或授权量是评定职称或获得科技成果奖项的主要考核指标。这一考评体系制约了技术转化的发展,导致在技术成果形成的早期阶段,包括项目选题、研发方向、实验阶段、技术披露和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权维护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在选题立项阶段偏重理论研究,较少考虑实际情况和市场化因素;很多专利技术都停留在实验室阶段,难以形成产业化生产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调整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工作重心,与企业研发中心接轨,提高知识产权工作市场化程度。同时高校相关负责部门应为部分项目追加后期投入,保障知识产权工作的持续性。

(三) 大力提高高校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转移,增加科研经费投入

目前我国高校科研经费来源的55%仍然靠政府投入,企事业单位投入占38%,其他投入占7%,从2003年到2007年来看,政府在高校科研经费中的投入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企事业单位的投入反而稳中有降。欧美高校的科研经费来自政府的投入不足30%,其他70%来自于企业、研究机构自身和社会民间的赠予。因此,大力提高高校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转移是增加科研经费投入的主要措施。

(四) 建立健全高校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高校以专利技术成果为主体的知识产权要实现尽快转移转化, 首先要在体制上适应这种需要, 建立健全高校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并且使这个平台与企业的研发中心接轨, 使高校在研发上与企业研发建立有机联系。目前,国家在7所高校成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1.包括清华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西安交通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四川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华东理工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大连理工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这些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形成了各有优势和专长的技术转移平台,全国的高校可以通过这些平台进行广泛的技术开发、推广和孵化活动。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国际合作处)

[1]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报告(2008)[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8[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3] 朱显国,唐代盛.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初探[J].高教管理,2004(5):51-53.

[4] Harvard University.Statement of Policyin Regar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R]. Section I.A.

[5] 霍京华.英国大学的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管理[J].电子知识产权,2005(9):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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