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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的管理(上)

2011-09-19李辰

电子知识产权 2011年4期

文 / 李辰

关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的管理(上)

文 / 李辰

问:专利实务中,综合考虑授权期及保护期的问题,很多申请人经常选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这样的申请策略带来了诸多便利,请问这样做有什么问题?

答:专利实务中,申请人经常选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相比发明而言实用新型能够较早授权,使得申请人能够较早获得权利,从而发明创造能够较早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相比实用新型而言,发明具有较长的保护期,并且经过实质审查后授予的发明专利权利更加稳定。因此,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的申请策略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便利。

然而,这种做法曾经也带来一些问题,由于未充分考虑到实务中的可操作性,虽然原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仍然产生了部分同样的发明创造最终同时存在两个专利权的情况,这给专利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考虑到上述问题的存在,现行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的做法进行了限制,加强了程序性的规定,对此类申请获得授权的条件规定的更加清晰和严格。

法律法规定义

在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相关内容的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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