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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的融合

2011-09-19江山李慧颖

电子知识产权 2011年4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竞争知识产权

文 / 江山 李慧颖

论中国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的融合

文 / 江山 李慧颖

作者单位:江 山 对外经>表生
李慧颖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

导言

二十一世纪以来,科技政策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1],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2],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与此相平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颁布并于次年实施以来,竞争政策开始正式进入国家经济政策领域。《反垄断法》的出台引起了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之间关系的讨论,不仅在理念层面涉及到保护竞争与激励创新之间的关系,而且在制度层面涉及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的适用规则,推动了相关领域的认识。然而我们也不难发现,知识产权的制度与战略实际上是作为科技政策的一部分进入历史的,至今仍在科技政策的基本架构之内。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把以《反垄断法》为中心的竞争政策与包含有知识产权制度和战略的科技政策作为叙事的对象,考察二者的理念内核,梳理二者在中国的发展及其法定化目标,进而在理念交互和目标协同的基础上在规则层面分析二者的耦合,提出构建政策工具的组合推动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设想。

一、竞争政策在中国的发展

一直以来,竞争政策和科技政策的内涵与外延在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自该两大政策生成以来,其理念也处于流变之中。因此,界定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的范围,廓清现代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的理念,是探讨二者交互的起点。

1.竞争政策之一般

在经济学界,广义的竞争政策,指一切有利于竞争的政策,包括反垄断政策、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政策、放松规制、政府削减对企业的补贴、减少不利于外国产品和外国生产者的政策等;[3]而狭义的竞争政策,指“一整套确保市场竞争不因受限制而减少经济福利的政策和法律。”[4]在法学界,有学者认为,竞争政策是政府制定并实施的促进和保护竞争的策略选择,竞争法是竞争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规范和限制私人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也有学者认为,竞争政策一般是指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6]随着竞争政策的发展,其理念几经变迁,一般认为,现代反托拉斯或竞争政策的一般性目标是保护竞争或经济自由以达到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

2.中国竞争政策形成及其动因

中国竞争政策的形成,镶嵌在以《反垄断法》的颁布为里程碑的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之中,多种内部力量进行推动是主要原因:第一,确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型。“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要求中国废除旧的适应计划经济的法律框架,建立一个鼓励竞争的新框架,而建立和维持竞争机制是这种框架不可或缺的支撑。第二,控制过度的政府权力。中国经济体制中行政垄断问题具有广泛性和结构性,其最终的解决方法依赖于经济和政治的改革,而现实可行的实用主义做法,就是在《反垄断法》的框架内采取一些技术性的限制来抑制政府权力。第三,保护国家安全。随着中国与全球经济的融合进一步加速,许多人认为中国的企业可能丧失他们目前拥有的优势。制造国家安全言论的人将《反垄断法》视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相关中国企业的极佳工具。第四,缩小社会收入差距。中国经济在飞速增长,收入差距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而“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多数人要求公平分配因经济增长产生的利益分额。为建立“和谐社会”,政府需要缩小财富差距,而国民的普遍认识是:为缩小差距,垄断必须被消灭,由此极大地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7]第五,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动因。国家竞争力包括国家创造财富的能力,也包括在社会形态及文化传统上的软实力。一国在体制和制度上的创新将使其具备强劲的竞争力,并不断发展,最终现实综合国力的全面提升。[8]笔者认为,国家竞争力与上述因素一同构成了反垄断法出台的推动力量,也构成了中国竞争政策框架制定的国家目标。在中国,竞争政策这一术语由《反垄断法》的第九条第一次正式提出,官方解读为: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竞争政策,起到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9]

二、科技政策在中国的发展

1.科技政策之一般

1963年OECD在《科学和政府的政策》(Science and the Policy of Government)报告中第一次明确阐述了科学政策的含义,它把科学政策分成两个成分:“为政策的科学(Science for Policy)”和“为科学的政策(Policy for Science)”。70年代,OECD的布鲁克斯报告中又单独提出了“技术政策”这一概念。之后,文献中的科技政策有时用“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有时用“Science Policy”。[10]而根据UNESCO的定义,科技政策(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STP)是指一个政府在科技发展中的主导性国家或地区为强化其科技潜力,以达成其综合开发之目标和提高其地位,而建立的组织、制度及执行方向的总和。[11]有学者认为,STP 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时期,为了实现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科技活动的任务、目标、投资等进行指导、管理和调控而采取的方针、措施和规则体系。[12]还有学者将科技政策定义为,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以及利用科学技术为国家目标服务而采取的集中性和协调性的措施,是科学技术与国家发展的有机结合。[10]随着科技政策的发展,其理念几经变迁,九十年代以来各国科技政策的中心内容是:创新——科学技术发展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做贡献;建设能够促进创新的国家创新系统。[10]

2.中国科技政策的形成及其动因

中国科技政策的形成,考查其演变过程,多种内部力量进行推动是主要原因:第一,军工国防的要求。我国自建国初至改革开放这一时期,科技发展战略的重心在于发展军事工业,加强国防建设。第二,解放生产力发展经济的要求。1978 年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科学大会,邓小平同志重申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观点,提出“科技现代化是四个现代化的关键”,为科技面向经济建设的发展战略提供了理论基础。1985年邓小平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题为《改革科技体制是为了解放生产力》的讲话,明确指出:“经济体制,科技体制,这两方面的改革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新的经济体制,应该是有利于技术进步的体制。新的科技体制,应该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体制。”[13]1988 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了这一战略的理论基础。第三,提高综合国力的要求。1995 年,国务院在第三次科技大会上明确提出“科教兴国”战略,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一战略的重心在于依靠科学技术,发展我国经济的同时,更注重社会的全面发展,注重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12]第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1999年,全国技术创新工作大会发布《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奋斗目标,明确指出“必须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贯彻到各个产业、行业和地区,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在中国,1993年颁布并于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堪称科学技术领域的基本法。该法于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当前的科技政策指导方针为:“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三、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的目标协同与规则耦合

在世界范围内,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经过自身的发展和演进,各自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当代政策体系。二者在理念上虽存在差别,但亦存在交集:即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促进。只不过,在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场域上,科技政策着眼于“预竞争领域”的科技活动,而竞争政策则着眼于“市场竞争领域”的竞争活动。二者的融合,将比单一政策项下的政策调节更能推动共同理念的实现。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中国竞争政策和科技政策的目标协同和规则耦合。

1.中国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的目标协同

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在理念存在交集构成了二者融合的基础,而其实施则需要分析特定国家的政策语境,并实现具体政策语境下的目标协同。

第一,竞争政策的法定化目标。竞争政策是反垄断法制定的依据,反垄断法是竞争政策的表现形式。[9]作为竞争政策的载体,《反垄断法》制定和实施的目的有“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西方反垄断法律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做出梳理,占主流者应有三项: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经济运行效率的促进和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反垄断法》的各项目的实际上也可以化约为这三大目的。

第二,科技政策的法定化目标。作为科技政策的载体,《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据此,科技政策的实施目标可以归纳为,“促进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的协同目标。在西方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竞争导致繁荣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从我国竞争政策的法定化目标来看,也希望通过对公平竞争的维护,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相应地,在世界范围内,为了加强科学技术和创新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挥的贡献,各国采取政策措施大力加强国家创新系统的建设和有效运行。从我国科技政策法定化目标来看,对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的促进,最终是为了“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再结合上文所分析的科技政策形成的动因来考虑,两大政策及其法定化的目标,最终所指向的应该是“国家竞争力的提升”。而以提升国家竞争力这一根本目标为归依,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的目标在根本上是可达成一致协同的。基于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在规则上的耦合,以及如何促使这种耦合更加有效地促进二者协同目标的实现。

2.中国《反垄断法》与《科技进步法》中的规则耦合

中国的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分别以《反垄断法》和《科技进步法》为载体,二者的法定化目标存在协调的空间,而规则的耦合则是构建政策融合机制的法律基础。

第一,依科技发达国家的经验,科技政策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府直接对研究开发工作的支持。例如,政府对基础研究、国防高技术研究、空间研究、对大学教育和科研工作的资助,以及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等。第二类是政府通过放宽政策或制定新的法规条例,刺激私人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投资,为技术创新创造有利的大环境等。例如,政府的采购政策、贸易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税收政策、反垄断政策、促进技术转让的政策等。[14]而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相比,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政策手段的不同。竞争政策是直接的规制调节,而不是间接的参数调节。[15]相较而言,科技政策的政策手段更为多样化,可以起到更大的调节作用。分析二者在规则上的耦合,首先应根据各自特性明确融合的定位:科技政策应主要起到调节引导的作用,而竞争政策则应起到支撑促进的作用。

第二,在美国这样具有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传统的国家,竞争政策的历史比科技政策更为久远,因此也必然成为科技政策的关联政策,而通过豁免等方式实现的竞争政策的宽松化也使得科技政策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中国,长期以来科技政策体现在基本架构上,主要是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保护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教育与科普、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和加强统筹协调。直至《反垄断法》的颁布,竞争政策的理念与基本框架才正式确立。因此,与传统的反垄断法制国家相比,中国的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的交互实际上是一个反向的过程。然而,中国《反垄断法》充分吸收了现代反垄断法制的理念和规则,其中明确提供了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相对接的插槽,使二者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上可以实现对接。

第三,在《反垄断法》中,相关的规定可以分为促进型规定和保障型规定两种。以此分类观之,科技竞争与竞争政策的规则耦合如下。

在创新促进型规定方面,《科技进步法》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第三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开展的活动。相应地,《反垄断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构成垄断协议,主要包括了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情形。此外,该法在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考虑因素”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这一因素。据此,科技政策和竞争政策对创新促进的指向显然是一致的。

在创新保障型规定方面,《科技进步法》第七条原则性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原则性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而目前正在起草之中《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执法的指南》将予以细化规定。将该议题提升到政策层面来考量,将有益于在指南的制定与实施中更好地体现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的融合,在保障静态效率的同时促进动态效率。

易言之,《反垄断法》一方面通过企业联营的反垄断适用豁免和经营者集中效果权衡中的技术进步影响考虑来促进创新,一方面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来在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并在此基础上保障创新,与《科技进步法》相匹配,构成了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在规则面上的耦合。

结语

竞争政策是中国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体系的全新板块,其在《反垄断法》中的提出和确立标志着一个时代的开始。竞争政策与包括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和科技政策在内的各种传统政策的互动是国家竞争力提升过程中不可回避的议题。进入创新型国家建设以来,随着科技政策在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政策组合中的地位逐渐上升,竞争政策亦应顺应这种趋势进行合理规划。我们认为,竞争政策与科技政策作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政策支撑,二者之间存在相互推动和促进的关系,在确立两大政策在理念、目标和规则上的结合点的基础上,应当从规则层面着眼,在保护竞争的同时从“创新促进型规定”和“创新保障型规定”两个方面构建完善政策融合的法律机制,促使两大政策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国家竞争力的稳定可持续增长。

[1] 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6-03/16/content_4309517_1.htm(2010/3/31)

[2]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3/16/c_121193916_2.htm(20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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