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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2011-09-19王晓晔

电子知识产权 2011年4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技术标准反垄断法

文 / 王晓晔

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文 / 王晓晔

王晓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反垄断立法顾问。

技术标准一般是指企业为一定产品生产或为进入市场而在涉及产品质量或者安全等方面须达到的一定技术要求。技术标准一般是强制性的要求,即在产品或者服务实现了技术标准化的条件下,达不到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一般不能进入市场。标准化为消费者带来的好处有目共睹,如不同厂家的同类产品可以相互兼容;标准化也给企业带来好处,如企业可以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价格,改善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然而,另一方面,技术标准化也可能出现限制竞争的问题,例如妨碍创新和新的市场进入。

专利在技术标准化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在标准化过程中滥用权利和不正当地限制竞争,很多国家规定了专利在技术标准化中的处置方式。如何合理处置技术标准化中的专利,这不仅关系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关系市场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2008年修订后的《专利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可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些法律条款说明,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然而,如何认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在“滥用知识产权”?专利权在何种情况下可能被实施强制许可?这都是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实践中,专利被强制许可一般发生在专利成为标准或取得专利技术成为进入市场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这是因为技术标准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则是其所有权人的私权,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为谋取最大经济利益,就有可能利用其专利在标准化过程中或成为标准之后不公平地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如何恰当处置标准化中的专利以及成为标准的专利,已成为与技术标准相关的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趋势是,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必须披露其涉及标准的专利信息;当其专利成为标准,他得在公平合理条件下许可所有的潜在市场进入者使用其专利;当其不正当地拒绝许可或不以公平条件实施许可的情况下,他的专利有可能被强制许可。

顺应国际潮流,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也开始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如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年11月公布了《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2010年1月公布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征求意见稿)》。这些立法尽管都是涉及与国家标准相关的专利处置,但它们也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可以说明我国在技术标准化中专利处置的立法趋势。根据《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有义务披露其涉及标准的专利信息;未披露信息的,可视为其免费许可;故意隐瞒专利信息而给国家标准制定或者实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推动技术标准化,避免和减少权利人在其专利技术成为标准后随意抬高许可费的情况,征求意见稿作出“专利许可声明”的规定,即标准化组织应及时与涉及标准的专利权人订立不可撤销的专利实施书面许可,规定权利人可选择以下三种许可方式:(1)合理无歧视的免费许可;(2)在合理无歧视基础上,许可费应明显低于正常使用;(3)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许可。一般来说,如果标准化组织与权利人不能就专利处置达成一致意见,相关专利不能成为技术标准。

上述《征求意见稿》关于技术标准化中专利的处置方式虽然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如“合理无歧视基础上而应明显低于正常使用的许可费”等问题,但其内容明显是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08年Rambus一案指出,专利权人在标准化过程中不披露其专利信息的行为是“专利抢劫”,强调“标准化是一个取代竞争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任何不诚实或欺骗的行为都会严重损害产业竞争,提高价格,减少消费者的选择。” 德国联邦法院在其2004年Standard Tight-Head Drum一案的判决中强调,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授予许可的同时也有权拒绝许可,但其拒绝的自由权利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且其拒绝必须具有极大的公正性。这即是说,与标准相关的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拒绝许可,也不得对交易对手采用不公平或者歧视性的交易条件。

我国当前仍主要是一个知识产权进口国。这种情况下,我国应特别关注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问题,以保护我国技术进口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鉴于技术标准在市场竞争中的重大意义,我国还应特别关注标准化中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防止权利人以技术标准为手段,限制竞争,妨碍市场进入。现在,我国政府部门积极开展与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相关的立法,这是澄清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等各种关系的重要法律措施。简言之,世界各国关于技术标准化的立法可能存在差异,但它们基本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负有更大的法律责任,即必须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向所有的企业开放技术;另一方面,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也存在着法律风险,即当拒绝许可或不以公平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他们的知识产权极有可能被实施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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