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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压之下的司法改革

2011-09-19左玉茹

电子知识产权 2011年4期
关键词:重压美欧贸易协定

重压之下的司法改革

不得不承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其诞生之时便伴随着巨大的国际压力。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中美科技合作谈判中,知识产权就已经是不可规避的话题。

科技合作协定是美国抛出的橄榄枝,但橄榄枝带来的和平发展并不长久,被戏称为“大棒”的“特殊301条款”即接踵而至。此时,我国作为一个科技水平相对落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发展中国家,自然不会缺席“特殊301条款”的“黑名单”,而这成了科技合作协定续签的最大障碍,合作谈判因此陷入了僵局。这就是我国《著作权法》的诞生背景。

“复关”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诞生后所面临的最大压力。在绵延持续的复关谈判中,我国法律制度经历了最大规模的修订,知识产权法亦是其中的关键一环,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确立的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是我国加入WTO作出的承诺。这一次全面的法律修订,实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跨跃,完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接轨。

当然,“复关”不但不是结束,而且仅仅是开始。过渡期结束后,我国法律制度就必须经得住所有WTO成员的审视。美欧向来是运用规则的高手,小摩擦“提起磋商”、“请求设立专家组”, 2008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以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为结束符;大摩擦“推动制度改革”,2007年“反假冒盗版新规则”的谈判活动正式启动,2010年《反假冒贸易协定》正式文本形成,新的保护标准诞生。有人说:“我国并没有加入该国际条约,谈新保护标准为时过早。”事实是否果真如此?答案是不尽然。

早在《反假冒贸易协定》谈判之初,其中所涉条款就已经在美欧与我国的双边谈判中提及,正式文本形成,双边谈判中美欧对我国所施加压力只增不减。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更是将百度、淘宝等网站列入“恶名市场”的黑名单,引领全球舆论声势诟病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今年年初,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很多规则向《反假冒贸易协定》中的新保护标准靠拢,尤其是有关网络环境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规则,甚至超越了美国等《反假冒贸易协定》谈判国的现行法律保护水平。

国际局势的重压之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早已成必然,只是我们衷心的希望,改革留给我们的不只是被拖曳前行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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