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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主义、问责机制和审计

2011-08-27郑石桥陈丹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主体机制信息

郑石桥 陈丹萍

(南京审计学院国际审计学院,江苏南京 211815)

一、引言

审计作为一个社会机制具有很悠久的历史。然而,由于现实生活中的审计具有多样化和差异化的特征,使得人们对于审计本质的认识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关于审计本质的观点有查账论、方法过程论、经济监督论、经济控制论、利益协调论、信息价值论、保险论、契约理论[1]。刘家义审计长提出了免疫系统论[2]。对于审计本质的不同认识会影响审计制度构建并进而影响审计实践,还影响审计教育。首先,审计本质应该适合于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如果对于审计本质的认识只适用于一种审计主体,不适用于其他审计主体,则这种审计本质并不是真正的审计本质,充其量是亚层级的审计本质。其次,能解释现实生活中的审计现象,即从这种审计本质出发,能说明现实生活中的审计多样化和差异化。根据这两个原则,本文沿着委托代理、机会主义、问责机制到审计这个逻辑路径,提出审计的本质是问责机制的机构要素,其基本功能是问责信息保障,问责主体还可以将问责机制中的其他权限配置给审计,从而在审计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扩展出审计的辅助功能。以这个认识为出发点,对现实生活中的审计多样化和差异化进行了解释。

二、机会主义、问责机制和审计的一般逻辑关系

(一)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委托代理是因为财产权利的分割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当财产的所有者将财产托付给他人时,所有者就成为委托人,而接受财产者就成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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