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比较收益低吗?——基于不同成本收益核算框架的比较分析及政策含义
2011-08-27唐茂华黄少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唐茂华 黄少安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山东济南 250010)
一、引言
农业比较收益是涉农领域的基础性问题,也是诸多涉农问题学术研究的立论基础,更是当前我国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以及农业补贴等诸多涉农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一直以来,农业比较收益低是学界和政府部门的普遍观点,且从既有文献来看,多是将其作为一个无需多加讨论的先验“定律”而被论及[1],缺乏缜密的数据基础和深入分析。实际上,这种“先入为主”的简单化处理方式,并不利于对我国农业经营状况和农民经营行为的深入了解,尤其是无助于对我国涉农政策具体的传导机制和影响机理进行深入研究。
简而言之,农业比较收益是指农业与其他经济活动在成本收益方面的相互比较,是相同资源投入下获得收益的一种相对差异状况[2](P1—12)。农业比较收益可以用成本利润率加以测度。自1953年起,我国开始进行农产品成本调查核算工作,并从1962年开始实施全国性的农产品成本收益年度调查,这为我国积累了丰富的农产品成本收益核算资料,为开展农业比较收益研究提供了系统可靠的数据资料。早期的成本收益核算主要是基于人民公社和集体经济而展开,用以降低人民公社的生产费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也为国家制定农产品价格提供理论依据[3][4]。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产品成本收益核算的实施对象由原来的人民公社转向农户,实施目标也逐步转向动态掌握农业生产收益情况,并服务于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农业补贴等涉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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