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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国际比较与启示*

2011-08-15李敏

河南工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改革

李 敏

(新乡学院商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显示: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比重约为50%左右,其中,月薪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的缴纳税额占工薪所得总税额的55%以上。这两组数据再次引起众人的关注和争议。个人所得税是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经过1994年税改进一步发展完善,在我国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伴随而来的日益严重的收入差距的扩大和相关的分配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亟待改革。

1 主要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情况

1979-1982年间,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重新刚刚进入高涨之时,又爆发了新一轮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以拉弗为代表的供给学派提出“拉弗曲线”和“供给管理政策”,即主张全面减税,以最终实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标,对当时面对“滞胀”而束手无策的经济发达国家政府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与此同时,这时的税制本身已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问题,不再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如边际税率大大挫伤了人们储蓄、劳动供给的积极性;通货膨胀影响使得税制公平失效,逃税和避税现象普遍。各种因素的影响,以及对税制公平、效率等的思考,使得各国税制改革风起云涌。具体情况如下(以主要国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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