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阐释分歧的实证研究——以法律语言学为视角
2011-08-15潘黎萍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潘黎萍
(杭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浙江杭州 310036)
法治中国
意义阐释分歧的实证研究
——以法律语言学为视角
潘黎萍
(杭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浙江杭州 310036)
意义阐释模式经历了从一元化模式到多元化模式,再到后现代的解构化模式的变化历程,意义的客观性逐步走向衰弱,这与其说是人们关于意义问题的立场变化,不如说是人们关于意义问题的认识更加接近实际。客观性在法律领域具有独特的价值,法律领域要保证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性,却存在着应然层面的客观需求与实然层面的实际分歧之间的紧张。
意义;意义阐释;客观性;法律语言;法律解释
意义究竟为何?究竟是经过阐释而生成,还是作为自在之物静待人们去发现的?文本意义,相当于汉语系统中的意思 (meaning),当我们分析某段话、或某个“本文”有什么意思时,它所指的便是其中的“意思”,也即其“含义”。[1](P.17)意义阐释的理论是针对普通文本而言的,司法场域是意义世界中的一个特殊领域,不能纯粹照搬哲学上关于意义阐释的基本模式。
一 意义与意义的确定性
意义的生成在语言学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指称论,二是意向论。[2](P.3)指称论主张一个语词的意义就是这个语词所指的事物。阿尔斯顿 (1964)在 Philosophy of language中对意义的指称理论的主要思想有精当总结:“(意义)指称论把表达式的意义等同于它所指称的对象,或者等同于那种指称关系。”指称论第一次从哲学视角对意义问题有了个交代,也建立了语言和现实的关系,而这正好是语言哲学的两个中心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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