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以比较法为视角
2011-08-15胡瓷红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胡瓷红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法治中国
论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以比较法为视角
胡瓷红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土地征收作为财产征收的主要形式,应当满足补偿性的构成要件。当前多数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具有极大相似性,只不过在具体表述上存在着些许差异。在历史的递嬗上,不少国家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立法政策曾经历从完全补偿到适当补偿又复完全补偿的变迁。我国尽管现行立法并无有关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成文规定,但可以推定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接近合理补偿。为有效规制大规模滥用土地征收权的现象,未来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应以完全补偿为标准,并围绕这一原则构建相对比较完善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制。
土地征收;土地征收补偿;公正补偿;完全补偿
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制度是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内核。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不仅决定着土地补偿的具体标准,而且还对土地补偿的范围及其方式产生重大影响。无补偿则无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制度获得正当性合理性的证明。
对各国 (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原则进行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向每一位追求高质量的立法者提供不可或缺的外国立法资料,而且就解释本国法律规范的任务而言,可以提供一种建设性的论证观点和理由。[1](PP.27-31)由此,笔者试图在比较各国 (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视角下,探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建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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