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发展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
2011-08-15徐耀东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发展
徐耀东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一、民间组织与公民社会
民间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各种非官方、非营利性公民自治组织。民间组织有它显著的特征:(1)民间性。政府和政党以追求和行使政治权力为目的,民间组织在制度上则与国家相分离,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或附属机构,而是非官方性、社会性的公民组织;(2)非营利性。与企业不同,民间组织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3)自治性。民间组织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依法自主开展各种社会活动,依组织规章自主管理内部事务;(4)组织性。民间组织有自己的组织目标,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有自己的组织体系和责任分工,有经常的组织活动;(5)志愿性。民间组织是建立在公民个人自治的基础之上的,是公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公民参与或不参与某个组织以公民自愿为前提;(6)互益性。美国当代著名的社会学家布劳认为社会团体组织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互益性,社会成员同类相聚而形成组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或增进共同的利益或共同的价值。
公民社会是处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公共领域,是建立在公民自主基础之上的民间组织、民间关系和基本价值的总和。基于这一概念,公民社会具有确定的内涵性要素:(1)公民自主。公民自主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2)民间组织。这种志愿性组织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它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多把民间组织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3)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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