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问题的宪政之维
2011-08-15张珏芙蓉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张珏芙蓉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一、司法改革的宪政分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规定了根本的国家制度,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予以划分和限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近代意义的宪法,以人民主权理论为基础,确认和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直接体现了人民意志。
“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宪法的关系,这实质上就是提出了宪政问题。宪政是法治建设的高级目标,宪法之于宪政,如同法制之于法治。法制是法治的前提,但有法制不等于就是法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不等于就有宪政。宪政与权力与有着紧密的联系,宪政总是围绕着权力运行的,没有权力也就没有所谓的宪政,但这种权力的运行必须在人民宪政的体制下运行,也就是说国家各权力要在严密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之下运作。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的政体是“议行合一”的模式。所谓的“议行合一”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宪政就是国家权力的建立和运行都在人民代表大会的体制下,依照宪法、法律进行。这一模式反应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国家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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