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对策思考*
2011-08-15周小刚李鹏程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周小刚,李鹏程
(1.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湖南 株洲 412000;2.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0001)
我国的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所”)主要包括监狱、劳动教养戒毒所(以下简称“劳教所”)、看守所和未成年人管教所,以及少年管教所等场所。这些场所适用的刑罚主要是自由刑,服刑的对象系违法行为者或犯罪分子,这些特殊人群有较强的社会反抗性,因而其刑罚的执行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和隔离性。正是由于监管场所社会矛盾的特殊性,所以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检察工作的头等大事。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不仅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而且也是检察机关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一、检察机关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一般原则
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也是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根本。矛盾的普遍性决定了监所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期性。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监所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艰巨性。检察机关要理性正视监管场所存在的社会矛盾和难题,特别是要运用矛盾分析方法,坚持依法监督、人权保障、教育改造和监督配合等原则,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解决影响监管场所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监所检察工作始终。
(一)依法监督配合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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