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习惯法在英国的适用问题研究
2011-08-15金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金 铮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2)
一、并入适用原则
国际习惯法自动地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在英国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被英国的法院所承认并直接适用,但以不能与议会制定法或先前具有最终权威的司法判例相冲突,国际习惯的适用效力和范围由英国终审法院予以确定,一经确定而成为英国判例,则对所有的英国法院具有拘束力。这一“并入说”为 18世纪英国法学权威布莱克斯通爵士 (SirW illiam B lackstone)所倡导,在其所著《英国法律释义》(Comm entarieson the Law of England)一书中做了明确说明:“国际法是由自然理由法则 (Nature Reason)演绎而来,得到了世界文明人类的普遍承认,所成为一个规则体系。”[1]此后得到很多权威学者的支持,该并入说在形成之初被称为“布莱克斯通主义”(B lackstone Doctrine)。布莱克斯通爵士认为国际习惯法自动地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不论何处的国际法任何问题的产生,成为适当的本国管辖的客体时,那么国际法在这里,它的全部已被普通法所完全采纳,也就因此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2]。狄更森(E.D.D ickinson)对布莱克斯通爵士所首创的并入说有如下的解释:就英国法院来看,把国际法纳入国内法的并入主义,是 17、18世纪盛行的国内法或国际法的各种理论的一种非常自然的结果。那时检验无论国内法或国际法的标准,是看它是否是一种合理的、普遍的、不变的制度。其后在整个 18世纪及 19世纪的初期,大抵都沿用并入说的见解。
与“并入说”相对的转化说 (transform ation)则主张: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只有经英国的议会法令或司法判决接受才构成英国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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