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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法律解释权的配置探析

2011-08-15魏胜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魏胜强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在辉煌的罗马文明当中,罗马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醒目。“在几乎所有其他智力创造的领域,罗马人曾是希腊人虔诚的学生,但在法律方面他们却是老师。在他们手里,法律第一次完全变成了科学的主题,他们从作为法律原材料的细碎规则中提炼出原则并精心构建成一个体系。……如果说法是‘实践的理性’的话,毫不奇怪,罗马人依靠他们在这一实践上的天才,能够在法中找到一块完全适合于他们的智力活动园地。”[1]罗马法是世界法律文明中的一颗璀璨的明珠,一直到今天仍在对人类的法律制度产生着重大影响。学者们对罗马法的研究很多,但罗马法中法律解释的配置问题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厘清了罗马法中法律解释权的配置问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罗马法,并深刻理解深受罗马法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一般说来,罗马法 (Rom an Law)指的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自公元前 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 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 (Justinianus,又译作优士丁尼,527—565年在位)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为了便于叙述,许多研究者都会对罗马法进行分期。关于罗马法的分期,一直存在很多争论①关于罗马法分期的争论,参见丘汉平:《罗马法》,朱俊勘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 9—11页。又见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 1994年版,第 24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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