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转基因作物侵权责任——以美国法为经验的研析
2011-08-15尹颖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污染
尹颖舜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近年来,“基因污染”(gene con tam ination;gene pollution)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基因污染是指对原生物种基因库非预期或不受控制的基因流动。用法律术语来说,基因污染就是指转基因所剩无的不当环境释放所引起的损害。其损害途径是基因外流、基因漂流或基因转移;其损害结果是导致邻近传统作物或有机作物产生混杂,甚或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1]。基因污染实际上就是转基因作物 (GMO)侵权的客观表现,因此,转基因作物侵权责任议题已经成为转基因作物相关法治研究领域的新兴议题。但是,当前我国关于此议题的研究还较为薄弱,本文拟对此问题从英美法系的角度进行探讨,观察美国法的理论与实践,以期对我国法制有所启迪。
由于普通法传统,英美法系的法律常常表现为通过法院透过具体案件的判决中所表达的意见,经过一再地被引用、补充、解释而累积成为一般原则。虽然在美国,有一些州有就基因污染订立特别责任条款的立法动议,但是绝大多数的立法动议都以失败而告终。因此,一般来说,美国仍然援引侵权行为责任体系来处理之。关于侵权方面,英美法系统称为 tort。在 tort的大概念之下包含许多侵害类型。就基因污染而言,最可能主张侵权责任的形式有以下四种:妨害侵权 (tortof nuisance)、侵入侵权 (tort of trespass)、过失侵权 (tortof negligence)以及危险侵权 (dangerous to rt,dangerous liability)。本文将先对这四种类型在转基因生物侵权上的表现进行介绍,然后对之总结,并提出对我国的可能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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