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现代转型
2011-08-15王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机制
王 阁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急剧转型、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以及不断加深的社会冲突和震荡,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广大国民的真情向往和当今的时代主题[1]。妥善解决数量不断攀升的民事纠纷,有效化解由此引发的社会失和,就成为我国现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2009年 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使目前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主导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种种改革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体系化[2]。不仅如此,《若干意见》还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现有的非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进行了集中概括,并对我国民事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建设目标提出了明确要求——即非讼解纷机制与诉讼机制相衔接;建设非讼解纷机制自身的组织和程序制度;使非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可以说,上述要求是我国民事纠纷非讼解决机制应当具备的现代性特征,并为我国民事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下一步发展和转型指明了具体方向。
依此反观现状,我们不难发现,当前我国民事纠纷非讼解决机制与这一要求之间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一是对各种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冷热不均;二是在不同非讼解纷机制的实际运行上,存在着不加区别的“一刀切 ”的简单做法;三是对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内部的衔接和协调缺乏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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