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响东欧国家违宪审查模式选择的因素
2011-08-15王卫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王卫明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 201701)
东欧①本文中的“东欧”或“东欧国家”指 1989年之后发生根本社会转型的地理意义上的中欧、东欧和部分南欧国家。将上述国家泛称为东欧国家只是为了表达的便利。当然,这种表达方法不是建立在个人的偏好上,而是在英语和德语文献中一种常见的表达方法。的转型发生于上世纪 80年代末,转型以建立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为基本目标。东欧转型国家的法治目标首先体现在各国转型初期所制定的新宪法中。新宪法不仅规定法治是国家转型的目标,是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而且还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以此作为实现法治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一般认为,违宪审查有分散审查和集中审查两种类型。分散的违宪审查是指每个法院皆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审查方式,以美国为代表;集中的违宪审查是指违宪审查权属于专门建立的司法审查机构,以德国为典型。这种两分法并不能完全涵盖违宪审查在少数国家比较独特的制度安排,如从苏联分离出来的爱沙尼亚从新宪法文本看,它的违宪审查属于一种特别的混合审查模式。爱沙尼亚的违宪审查机关既包括具有分散审查职权的普通法院,又包括行使集中审查权力的国家法院 (最高法院),后者的职能实际由设在国家法院的宪法审判庭履行。尽管如此,在本文所要探讨的东欧国家中,除爱沙尼亚外,其他国家都是建立集中审查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宪法法院作为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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