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司法官吏管理制度
2011-08-15程政举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程政举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 450002)
一、汉代司法官吏的选拔
汉代司法官的选拔与普通官吏的选拔无明显区别,汉代也没有专门的司法官吏选拔制度,被选任的普通官吏因明了法律或处事公道往往被任命为司法官吏,因而也就成了司法官吏。如《汉书·诸葛丰传》记载:“(诸葛丰)以明经为郡文学,名特立刚直。贡禹为御史大夫,除丰为属,举侍御史。元帝擢为司隶校尉,刺举无所避,上嘉其节,加丰秩光禄大夫。”诸葛丰以明经为郡文学,因处事刚直被任命为侍御史,成为司法官吏,后又擢升为司隶校尉,是从普通官吏转任为司法官吏的典型例子。
两汉时期,在官吏的选拔上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
(一)推举
汉代官吏的推举是从最基层政权组织和居民组织乡、里开始的,即“乡举里选”,然后上报县、郡,由郡按中央规定的一定数额上报朝廷,由朝廷决定是否聘用。
汉代的乡举里选制度源于西周,汉代因袭之,如《周礼·地官司徒》曰:“乡大夫掌其乡之政教,考其德行,察其道艺,三年而举贤能者于王。”《汉书·韩延寿传》曰:“(韩)延寿为吏,上 (尚)礼义,好古教化,所至必聘其贤士,以礼待用,广谋议,纳谏争;举行丧让财,表孝弟有行;修治学官,春秋乡射,陈钟鼓管弦,盛升降揖让,及都试讲武,设斧钺旌旗,习射御之事。”在推举的数量上,《后汉书·百官志》记载:“郡太守举孝廉,郡口而十万举一人。”在推选的标准上,既注重候选人的道德修养、个人的品行;又注重候选人的能力,如孝、廉 、贤良方正、明理通经、明法、茂才、孝弟力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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