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的作用
2011-08-15赵裕玲亓晓鹏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乡镇政府
赵裕玲,亓晓鹏
(1.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图书馆,吉林 长春 130028;2.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吉林 长春 130062)
农村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将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从而进行建设的活动。土地征收在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引起了广大学者的关注,但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在土地征收中的作用却没有受到足够重视。
一、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研究现状
(一)当前土地征收问题研究的路径
1.公共利益的确定。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收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的确定成了土地征收问题的第一个研究热点。很多学者一致认为,所谓公共利益仅指能为公民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利益。因此,此类营利项目开发引发的土地征收应得到更严格的控制,此类土地的征收应该遵循市场的原则和方法。为了严格保护农民土地,明晰公共利益的范围,很多学者还提出宪法和法律应该列举出公共利益用地的范围,并由申请机关来证明土地用途的公共性。
2.土地征收补偿金过低和强制征收引发大量恶性社会冲突。很多土地纠纷引发的官民冲突、自焚、群殴等事件不仅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极坏影响,也成了西方很多媒体诬蔑我国不尊重人权的口实。对此,很多学者认为,除了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外,还应改变行政机关的工作方式、提高补偿金数目等。[1]
3.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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