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2011-08-15徐秋平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徐秋平
(贵州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贵州 贵阳550003)
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徐秋平
(贵州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贵州 贵阳550003)
随着离婚率的逐年提高,再婚家庭的逐渐增多,有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如何保护继父母、继子女的合法权益,调整双方关系,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如何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养老育幼的原则和减轻社会负担等方面显得非常重要。
继父母;继子女;不完全收养;年限
据民政部门统计,2010年中国离婚人数持续攀升,离婚率同比增长14.5%,离婚连续30年上升。(Benjanin的日志—网易博客)离婚率的上升,意味着我国重组家庭的数量日益增多,以及与此相应的潜在的重组家庭的人数不断扩大。对未成年子女来说,他们痛恨父母离婚,渴望得到父母的爱,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极大的伤害,他们往往对“闯”入他们家庭的新成员带有敌视的态度。同样对成年的继父母来说,他们将要面对一个与之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如果要一起生活,他们将承担一个实际父亲或母亲的角色。继父母与继子女都要共同面对一种较为复杂的关系,要处理好该种关系除需要调整心态外,更需要法律的调整,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没有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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