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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物理方法提纯假毒品行为之定性研究——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制造毒品罪规定之完善

2011-08-15薛培白文俊周利

朝阳法律评论 2011年2期

薛培 白文俊 周利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温某某系瘾君子,因经济窘迫不得不时常采取各种合法和非法手段获取毒品以供自身吸食。2009年2月24日,李某某、温某某应贩毒犯罪嫌疑人杨某、冷某(均在逃)之邀,到某酒店内吸食冰毒,由于无法支付毒资,两人遂应杨某、冷某之令加工提纯毒品。24日至28日期间,两人由杨某、冷某提供原材料和制毒工具并在对方指挥下,将两种具有刺鼻气味的白色和淡黄色的晶体倒入放有酒精和茶水的烧杯中混合后去除异味,随后倒在摊在桌上的垫有多层纸巾的过滤纸上吸去水分并晾干,其间,为了加快这两种晶体的风干速度,两人还采用了用电扇吹的方法,然后再用锡箔纸刮下用电子天平称重并分装入塑料袋保存。之后,由于杨某、冷某在对两人去除异味的晶体进行称重时发现重量少了,即认为温某某可能藏匿,遂对其进行殴打并拘禁。2月28日,温某某逃出房间称自己被拘禁要求报警,酒店服务员即刻打电话给110,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搜查和勘验,在两人所住的酒店房间内查获红色晶体一袋(净重84.35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两人供述,该红色晶体状毒品二人从未见过,应是杨某、冷某遗留在房间内的)、白色晶体两袋(净重122.63克、40.55克,经鉴定未检出毒品成分)、淡黄色晶体两袋(净重558克、183.66克,经鉴定未检出毒品成分)以及用于加工提纯所使用的三瓶透明玻璃瓶装的酒精和一个1000毫升的玻璃烧杯,锡箔纸、过滤纸、包装袋若干,电子天平一个及自制塑料吸毒工具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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