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方经济立法述论
2011-08-15巴哈提牙尔米吉提
朝阳法律评论 2011年2期
巴哈提牙尔·米吉提
一、地方经济立法的概念解析
社会发展史表明,地方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健全的地方经济立法为基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地方经济立法更应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要求:一是地方经济立法要让人们立足市场,审时度势,意思自治,发挥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二是地方经济立法必须确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益”的原则,地方经济立法的根本宗旨在于赋予人们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以促进人们之间的自由竞争,实现共同发展;三是地方经济立法应该顺应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趋势,废除那些不合理的、违反法制原则的“城乡分治,一地两策”的政策规定,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赋予农民和市民同等的权利义务,真正做到二者平等;四是地方经济立法以人为本、顺乎人性、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虽然并无任何一部法律直接、明确地界定地方经济立法的定义,但是基于我国现行宪法第15条关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规定,地方经济立法作为法律概念的属性,无疑具有了根本法的依据和支撑,成为国家经济立法的题中之义。同时,在法学研究领域,地方经济立法已成为一重要的法学概念并为人所熟知:(一)地方经济立法的主体是经宪法、法律授权享有经济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三级人民代表大会及省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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