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消行政诉讼时效制度
2011-08-15李遵伟
朝阳法律评论 2011年2期
李遵伟
一、引言
依法治国不仅是我国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治国方略,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作为新时期重大理论创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在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行政机关自身强化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好自查自纠,同时也需要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行政活动进行制约和监督。行政诉讼即是司法机关审查行政活动合法性的程序,是保证依法行政的司法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历史上曾有过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传统国家管理和社会经济生活中奉行的是“人治”,统治者处于整个社会的资源(包括权力)核心,官民之间是绝对的管理和控制关系,“民”不享有任何制约或限制“官”胡作非为的硬机制。1990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行政诉讼法》,从此正式拉开了我国“民告官”的序幕,行政活动也因此进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尤其是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年的实施历程,对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客观地讲,受当时立法水平和认识的限制,《行政诉讼法》仍有制度安排上的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从现今的角度看有些甚至与法治相违。行政诉讼时效制度①也有基于期间经过后法律效果(权利减损)的细微差异认为三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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