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视角下大学生公共精神的培养
2011-08-15李定庆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李定庆,柯 修
(漳州师范学院 经济学系,福建 漳州 363000)
论公民视角下大学生公共精神的培养
李定庆,柯 修
(漳州师范学院 经济学系,福建 漳州 363000)
公民是公共精神培养的主体,大学生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理应成为公共精神培养的主体。在公民视角下,大学生公共精神的缺失主要表现在独立人格精神缺失、自制自律意识缺失和公民责任意识缺失三个方面。为此,要通过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丰富校园文化、加强舆论宣传监督、开展志愿服务等途径培养大学生的公共精神。
公民;大学生;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是社会公共生活的产物,日益成为现代化国家公民所具备的基本素质。公共精神的主体是公民,作为一国国民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代大学生,都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公民身份。[1]他们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应是建立现代公共精神的主体部分。因此,培养大学生的公共精神,使公共精神渗透在大学生的行为与思维中,应该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公民视角下大学生公共精神的界定
在当代,公共精神是社会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素质的重要标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但是公共精神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公共生活领域,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生活秩序,反映了个体主体地位的自律的行为规范、独立的人格精神和社会公德意识,对于其概念的界定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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