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浅析
2011-08-15冯冲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冯 冲
(太原大学,山西 太原 030032)
《刑法修正案(八)》浅析
冯 冲
(太原大学,山西 太原 030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体现了相对宽松的刑事政策的同时,也对一些重罪和高危险犯罪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可谓宽严相济,这对我国的刑法体系日趋现代化和合理化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刑事立法;立法完善;宽严相济
自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典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计颁布了8个刑法修正案,体现了修法的及时性和科学性,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和保护了社会安定,也是我国刑事法律修改模式日渐成熟的标志。
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从历次的刑法修正案可以看出,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惩罚和打击犯罪放置于第一位置,不断地进行入罪和加重刑罚的修正。诚然,这是为了有效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经济建设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迫切需求,继续不断地进行入罪和加重刑罚的修改已然不适应了。也正如刑法学专家邱兴隆所言:“刑罚是有限的,犯罪是无限的,以有限的刑罚对付无限的犯罪,是社会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因此,宽容和节俭用刑是社会最明智的选择。”[1]也正是基于这些,此次的《刑法修正案(八)》一改过去旧的模式,从宏观上改变了历次修法的方向,转而体现了刑法保护人权、宽容节俭的方面,同时也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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