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生态难民的法律地位
2011-08-15王萱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王 萱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浅议生态难民的法律地位
王 萱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生态难民,顾名思义可以简单描述为面对生态灾难而被迫逃离的人。生态难民现象古已有之,但生态难民的概念至今还没有被国际难民法确认。国际上缺少专门的对生态难民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与措施。生态难民制度的存在从社会需求层面、法律需求层面以及现实依据层面来说,是合理与必需的。生态难民与国际难民法所规定的政治难民不同,主要是由于生态灾害而造成。实际上,生态难民与政治难民是相联系的,很大一部分生态难民可以纳入到政治难民之中,利用现有的国际难民法进行保护。
生态难民;迫害理由;难民法的保护
生态难民,顾名思义可以简单描述为面对生态灾难,而被迫逃离的人。难民现象古已有之,而国际法中的难民概念却是近代才产生的。生态难民现象也是古已有之,但生态难民的概念至今还没有被国际难民法所明确确认。[1]3
一个社会现象的产生,并不以法律是否确认为决定条件,恰恰相反,法律的产生是来源于社会现象。强者和理性都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面对灾害,人最初的本能就是逃离,不管这种灾害是自然灾害还是人为灾害,并且与其它避免受到灾害的方式相比,逃离可能是最简单与有效的,古语有云“三十六计走为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和平和发展成为社会主题,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气候变化、环境污染、资源枯竭,以及高危事故频发,这些灾害产生了大量不能在原来的居住地生活,而主动或被迫逃离的流离失所者(displaced pe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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