癫痫患者刑事责任能力探讨及护理
2011-08-15王延杰唐玉芹
中国实用医药 2011年3期
王延杰 唐玉芹
癫痫患者刑事责任能力探讨及护理
王延杰 唐玉芹
目的探讨40例癫痫患者违法的特点和刑事责任能力,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归纳几点减少犯罪的护理意见。方法采用回顾性的方法,对鉴定中的癫痫刑事责任能力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结果癫痫的违法行为以妨碍社会治安居首位,其次为凶杀和伤害及纵火,强奸罕见。提出了他们违法的特点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原则及护理对减少犯罪的重要性。
癫痫;违法特点;责任能力;护理
为进一步探讨癫痫患者违法的特点和刑事责任能力,笔者总结了我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诊断为癫痫的40例案例资料,分析报告如下。
1 一般资料
资料来源于我院2000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癫痫犯罪鉴定案例。男30例(75.0%),女10例(25.0%)。19~44岁,平均35.4%,均无职业。无文化10人(25.0%)、小学10人(25.0%)、初中20人(50.0%)。未婚15例(37.5%),已婚20例(50.0%),离婚5例(12.5%)。所有诊断均经CCMD-3诊断标准重新审定,确认为癫痫大发作35例,精神运动性发作5例。脑电地形图检查中,中度异常35例,轻度异常5例,其中30例有痫样放电。
2 违法的特点和刑事责任能力
非精神病态作案9例,占22.5%,其中强奸1例,凶杀、伤害3例,妨碍社会治安5例。此类患者作案时处于癫痫间歇期,精神状态无异常,作案动机明确,辩认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作案无区别,均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下作案2例,占5.0%,均为伤害案例。这类患者虽在作案时癫痫未发作,意识清楚,但由于长期癫痫发作出现幻觉、妄想和逻辑思维障碍,作案对象均是精神病性症状内容涉及者,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均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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