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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避税应对策略

2011-08-06张辑

财经问题研究 2011年10期
关键词:企业

张 辑

(华东政法大学 商学院,上海 201620)

一、引 言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我国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25%的所得税率。虽然这一税率低于美国最高39%的所得税率、日本最高30%的所得税率和新加坡27%的所得税率,但较之于只有17.5%所得税率的香港,仍然是比较高的。更需清醒的是,世界上还有实行低税率甚至零税率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巴哈马群岛等避税天堂,其对蓄意避税跨国公司的吸引力不可小觑。据测算,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我国外资企业实际税率大致只有15%,而内外资所得税法的两税合一后,名义税率将高达25%。可以预见,随着优惠期过渡后税率的不断调高,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激励会越来越强烈,必然会利用我国经济管理的不周、税制的局限与监管的疏漏,继续制定损害我国税收权益的转移价格。因此,有效地监管在华跨国公司的过分转移定价行为对维护我国税收权益、规范企业经营的市场环境意义重大。

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博弈模型

在转移定价避税问题上,跨国公司的决策与东道国税务机关的监管是矛盾的统一体,互相作用互相影响。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效果不仅有赖于自己的筹划与策略,也取决于东道国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跨国公司的目标是获取转让定价所带来的最大税收收益,策略是如何使自己被税务机关审计或调整的概率最小;税务机关的目标是通过监管规范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策略与行为,维护东道国合法的税收权益,其策略是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在适当的范围内审计或调整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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