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2011-05-14陈肇平
卷宗 2011年10期
陈肇平
摘要:诉讼时效制度,自罗马法时代开始一直延续至今,是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体现在时效期间的经过,将产生权利的“限制”以及义务的“脱羁”效果。本文通过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诉讼时效;价值平衡;立法完善
诉讼时效制度是法律就时间因素对法的规范效力以及法律关系的影响所提炼的一项专门性制度,也是大陆传统民法的基础制度之一。民法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时代,畅兴于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现代学者通常认为,时效是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依特定事实状态和法律效果的不同,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本文所研究的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实为同一制度的不同称谓。
诉讼时效制度的运用,直接产生权利人如在法定期间内不主张权利就无法获得公力救济的后果,这无论是从表明还是深层次地考虑都是对权利人颇为不利的。但是,世界各国都愿意舍弃权利人的权利转而规定诉讼时效制度,这并非因为权利人的权利不值得保护,而是经过利益平衡以后发现在权利人的权利之上还存在着一种更需要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归纳总结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作用有如下三点:1、稳定法律秩序。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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